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84民初7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朱灿新与从化国泰天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濠盈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灿新,从化国泰天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濠盈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4民初789号之一原告:朱灿新,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志军,广东政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从化国泰天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法定代表人:胡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昊,广东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濠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灿新诉被告从化国泰天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濠盈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灿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朱灿新负担。审 判 长  黄丽平人民陪审员  李力保人民陪审员  黄丽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淑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