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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户礼与张忙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户礼,张忙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112号申请执行人王户礼。被执行人张忙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户礼与被执行人张忙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民初4299号民事判决书,想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忙利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忙利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轩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