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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菏泽顺通汽车尾气检测有限公司、朱石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顺通汽车尾气检测有限公司,朱石安,黄玉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民初1369号申请人:菏泽顺通汽车尾气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曹县。法定代表人:张志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庆东,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征,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石安,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黄玉亮,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申请人菏泽顺通汽车尾气检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朱石安、黄玉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菏泽顺通汽车尾气检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石安、黄玉亮的银行存款14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菏泽顺通汽车尾气检测有限公司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40万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石安、黄玉亮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40万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付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