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23民初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朱杭军与兰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杭军,兰国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民初1798号原告:朱杭军,男,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委托代理人:邵江林(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国华,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畲族,住龙游县。原告朱杭军与被告兰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受理立案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其不履行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魏宏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