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潮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聂某与孙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孙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潮民初字第140号原告聂某,男,192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山东仙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女,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原告聂某与被告孙某继承纠纷一案,由于需要继续取证,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撤回诉讼。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刘 晓人民陪审员 郭增艺人民陪审员 田广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宁晓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