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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潮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聂某与孙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孙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潮民初字第140号原告聂某,男,192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山东仙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女,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原告聂某与被告孙某继承纠纷一案,由于需要继续取证,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撤回诉讼。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刘 晓人民陪审员  郭增艺人民陪审员  田广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宁晓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