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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执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东阿东昌天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陈振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阿东昌天汇科技有限公司,蒙阴云蒙建材有限公司,陈振生,陈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保259号申请人:东阿东昌天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大桥镇郭口村。法定代表人:王峰,董事长。被申请人:蒙阴云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蒙阴县常路镇驻地。法定代表人:陈振生,董事长。被申请人:陈振生,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青云办事处。被申请人:陈建强,男,199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青云办事处。申请人东阿东昌天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蒙阴云蒙建材有限公司、陈振生、陈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东阿东昌天汇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作出(2017)鲁1524民初1519号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学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茂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