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2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辉、王玉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辉,王玉军,张学英,侯光主,张学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223-1号申请执行人:张辉,男,1948年2月2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王玉军,男,1970年2月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张学英,女,1971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侯光主,男,1956年9月3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张学忠,男,1972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张辉与与被执行人王玉军、张学英、侯光主、张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388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进行了查询,亦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 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执行员 徐金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