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8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于景林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景林,北京赤尾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8执743号申请执行人于景林,女,1970年4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赤尾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大唐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赤尾秀树,董事长。申请人于景林与被执行人北京赤尾时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6)京0118民初685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35750元。现该调解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3月7日、4月28日、6月12日四次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措施。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不动产及证券登记信息,其名下机动车本院已采取查封措施,但因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本院依申请人提供线索前往被执行人厂房进行了调查,亦没有发现可处置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的诉讼代表人,其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表示认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8民初68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赤尾时装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席引路审 判 员 李兴红代理审判员 鲁跃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