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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林晓军与赵灼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晓军,赵灼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3民初1548号原告:林晓军,男,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赵灼霞,女,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原告林晓军诉被告赵灼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原告林晓军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晓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晓军撤诉。案件受理费935元,减半收取计467.5元,由林晓军负担。审判员  陈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兰楠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