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行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耀光与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耀光,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8行初字第83号原告胡耀光,男,汉族,1958年6月1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淮安区。委托代理人XX,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海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西长街141��。法定代表人施恩佩,该区区长。原告胡耀光诉被告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房屋一案,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耀光以已达成拆迁安置协议,矛盾已化解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耀光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耀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石亚东审 判 员 孙聂娟人民陪审员 吴 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杨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