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1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鹏波与赵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鹏波,赵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1856号原告:刘鹏波,男,1991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马XX,偃师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丹丹,女,1985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鹏波诉被告赵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鹏波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鹏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鹏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鹏波负担。审 判 员 蒋焕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齐倓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