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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1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太原清徐大运文件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清徐大运文件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1民初1053号原告太原清徐大运文件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王答乡大寨村村**号。法定代表人纪霞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明,山西鼎谦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调解、和解,申请鉴定、申请调取证据、领取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撤诉、办理并领取退还诉讼费的相关事宜。被告湖北凯胶龙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小河镇金盛大道特*号金盛产业园内*号综合楼办公室*楼***房。法定代表人田红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鸣,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应诉、出庭发表代理意见、代为调解、和解、代收代签法律文书。原告太原清徐大运文件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徐大运公司)与被告湖北凯胶龙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凯胶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原告太原清徐大运文件柜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原清徐大运文件柜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凯胶龙体育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太原清徐大运文件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太原清徐大运文件柜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黄登高审判员  林敬东审判员  祝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菊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