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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民辖终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暨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暨亮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辖终2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路一段176号旺德府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雷慕为,公司法务部部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暨亮,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淳口镇。上诉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暨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2017)湘0225民初1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为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所在地为长沙市芙蓉区,炎陵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依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湖南省炎陵县,故本案应由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虹审判员 李小红审判员 包 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佳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