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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儒民与谢博、吉林市高新区通辉建材经销处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202执154号申请执行人王儒民,男,1945年8月15日,汉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谢博,住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被执行人吉林市高新区通辉建材经销处,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申请执行人王儒民与被执行人谢博、吉林市高新区通辉建材经销处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202民初5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儒民撤回对被执行人谢博、吉林市高新区通辉建材经销处的执行申请,故被执行人谢博、吉林市高新区通辉建材经销处已履行本案执行内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先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0202执154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