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儒民与谢博、吉林市高新区通辉建材经销处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202执154号申请执行人王儒民,男,1945年8月15日,汉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谢博,住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被执行人吉林市高新区通辉建材经销处,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申请执行人王儒民与被执行人谢博、吉林市高新区通辉建材经销处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202民初5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儒民撤回对被执行人谢博、吉林市高新区通辉建材经销处的执行申请,故被执行人谢博、吉林市高新区通辉建材经销处已履行本案执行内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先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0202执154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