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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徐亚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亚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02刑初29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亚杰,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二年文化,无业,住威海市环翠区。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6日被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5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8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7日被依法逮捕。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环检公刑诉[2017]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亚杰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春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亚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12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徐亚杰在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佳客馅饼店门前,盗窃一辆红色宗申牌摩托车,销赃得款人民币75元;2、2016年12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徐亚杰驾驶鲁K×××××号银灰色面包车,在张村镇张村396号居民楼草厦子西侧,盗窃一辆黑色天岛牌电动车;3、2017年2月6日,被告人徐亚杰驾驶一辆银灰色面包车,在羊亭镇于家夼村村牌处,盗窃一辆紫色神州牌电动车,经鉴定,神州牌电动车、天岛牌电动车共价值人民币2000元,宗申牌摩托车因无法追回未鉴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亚杰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并提供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徐亚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均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亚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一年内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徐亚杰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亚杰自愿认罪,大部分赃物被追缴并发还失主,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亚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徐亚杰的非法所得人民币75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周大凯人民陪审员  王宗文人民陪审员  徐承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