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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恢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齐某申请执行某某电阻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某,某某电阻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恢60号申请执行人齐某。被执行人某某电阻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齐某申请执行某某电阻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某某电阻器有限公司已为申请执行人齐某按要求补办了2005年9月至2014年7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参保手续,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咸劳人仲案字(2014)324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小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