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8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江西省华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列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华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列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593号原告:江西省华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867243520X6,住所地江西省万安县芙蓉镇五云路197号。法定代表人:周华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泽林,男,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现住万安县。公司职员。被告:王列炫,男,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原告江西省华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列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江西省华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被告王列炫已缴清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华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省华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良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