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刑申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刑事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川刑申48号陈某某:你自诉内江市市中区城西街道办事处、内江市市中区民政局、严某某、田某某、陈某甲、洪某某、卢某某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罪一案,对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0刑终86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你的控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刑事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你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内江市市中区城西街道办事处、内江市市中区民政局赔偿剥夺你婚姻自主权、干涉婚姻自由权、限制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1675746.80元;2.判决洪某某、卢某某重婚无效;3.判决洪某某侵犯你姓名权,赔偿损失300000元;4.判决你与洪某某离婚;5.判决内江市市中区城西街道办事处、内江市市中区民政局强迫你提起行政诉讼费用、车费、邮资费及司法鉴定费用。你在向本院申诉中,另行向内江市市中区城西街道办事处、内江市市中区民政局提出索赔请求,即因破坏你48年婚姻家庭,致你蒙受人格侮辱和人身权利的侵害,要求赔偿400000元,同时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赔偿2075746.80元。你在本案中提出上述控诉的请求,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的范围。因此,原审裁定对你提出的控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你对本案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申诉,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抄致: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