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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2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少奇与王言、宋云秀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少齐,王言,宋云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2执148号申请执行人张少齐,男,200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伊春市伊春区。被执行人王言,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伊春区。被执行人宋云秀,女,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伊春区。申请执行人张少奇与被执行人王言、宋云秀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黑0702民初8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少奇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张少奇与被执行人王言、宋云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自动履行全部法律义务,本案标的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702民初8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XX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