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2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少奇与王言、宋云秀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少齐,王言,宋云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2执148号申请执行人张少齐,男,200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伊春市伊春区。被执行人王言,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伊春区。被执行人宋云秀,女,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伊春区。申请执行人张少奇与被执行人王言、宋云秀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黑0702民初8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少奇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张少奇与被执行人王言、宋云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自动履行全部法律义务,本案标的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702民初8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XX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