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03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黄婉梅与陈瑞莲、陈浩然妨害公务罪2017刑初678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婉梅,陈瑞莲,陈浩然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刑初67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婉梅,户籍所在地为广州市荔湾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被告人陈瑞莲,户籍所在地为广州市荔湾区,现住在广州市荔湾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被告人陈浩然,户籍所在地为广州市荔湾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20日以穗荔检诉刑诉[2017]7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婉梅、陈瑞莲、陈浩然犯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20日期间,被告人黄婉梅在未取得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在广州市荔湾区西塱裕安围西约30号南侧违章建房,已被广州市荔湾区东漖街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综合行政执法队)多次查处。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黄婉梅在上址进行灌注水泥作业时,被群众举报。同日19时许,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冯某某带领队员范某某、居某某赶赴上址执法。期间,被告人黄婉梅、陈瑞莲、陈浩然等人采取殴打、拉扯执法人员、遮挡摄像取证等暴力手段妨碍综合行政执法队履行公务,并致使冯某某受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黄婉梅、陈瑞莲、陈浩然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婉梅、陈瑞莲、陈浩然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婉梅、陈瑞莲、陈浩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婉梅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二、被告人陈瑞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三、被告人陈浩然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上述三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汉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晓雯许书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