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吉林市天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恩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天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恩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1165号原告:吉林市天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长吉引线北侧。法定代表人:卢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诉讼理人:周长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诉讼理人:赵志刚,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恩卫,男,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现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天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恩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市天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自愿撤回对王恩卫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天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告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天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林市天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汤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昕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