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民申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自文、红塔区北城街道皂角居委会第二居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自文,红塔区北城街道皂角居委会第二居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民申4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自文,男,195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智洪,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进,男,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红塔区北城街道皂角居委会第二居民小组,住所地云南省红塔区北城街道皂角居委会下坝。负责人:谢光良,该居民小组组长。再审申请人刘自文因与红塔区北城街道皂角居委会第二居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4民终字第2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自文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在一审开庭期间法官当庭否定我方的土地承包合同证书在本案中的作用,阻止我方录音录像和进行第二轮陈述,剥夺我方辩论权。在二审期间,没有开庭就下判决书,没有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二)本案中再审申请人的承包地在承包期限内被提前中止,使其丧失了依靠承包地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理应得到补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红塔区北城街道皂角居委会第二居民小组提交意见称,(一)一、二审适用法律正确。安置补助费不是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民的补偿,而是对村民小组的补偿,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人民法院不应处理对安置补助费数额引起的争议。(二)一、二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一、二审程序合法。《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一审过程中已经充分给予了双方当事人辩论的权利,并已记录在案。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系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需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属于农村村民自治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且目前被申请人对本案所涉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助费尚未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事程序讨论决定如何分配和使用,再审申请人即以因征地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起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刘自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自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鲍 蓉审判员 杨雪娅审判员 赵嘉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玉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