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2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韩忠安与蓝田县安村镇杨孔寺村一组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忠安,蓝田县安村镇杨孔寺村一组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2民初620号原告:韩忠安,男,农民。被告:蓝田县安村镇杨孔寺村一组。住所地:蓝田县安村镇杨孔寺村。负责人:张峰,系该组组长。原告韩忠安诉被告蓝田县安村镇杨孔寺村一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本案审理中,原告韩忠安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忠安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亦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忠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韩忠安负担。审 判 长 任晓飞人民陪审员 刘映钊人民陪审员 杜静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