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3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桂仙与王丽平、中国人民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仙,王丽平,中国人民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3民初987号原告:李桂仙,女,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英祥,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丽平,女,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口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支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海康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164840663F。负责人:吕金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仙诉被告王丽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仙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桂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桂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4元,减半收取1182元,由原告李桂仙负担。审判员 房丽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会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