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以甘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刑初48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以甘,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长汀县,现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本案于2016年9月30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7日经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6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7〕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以甘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李玉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中旬起,被告人张以甘在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女子医院背后其租赁经营的阳某行店内,摆放两张自动麻将桌供他人赌博,并抽头营利。2016年9月29日下午,民警在该店现场查获自动麻将桌、麻将、赌资等,并当场抓获正在赌博的张以甘、陈某1、徐某、吴某、石某、陈某2、段某、严明荣等八名相关人员,至被查获时,被告人张以甘已从中抽头营利人民币600元。案发后,民警口头传唤被告人张以甘到案接受调查。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以甘的身份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侦查机关查获的麻将桌、麻将等物证;证人陈某1、徐某、吴某、石某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张以甘的供述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甘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营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鉴于本案开设赌场时间不长,获利较小,庭审中被告人亦自愿认罪,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以甘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敬桐向本院退赃600元,均系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于侦查机关的“千真万雀麻将机”、“创维牌麻将机”各一台,麻将子四副系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华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钰速录员 林茜茜附:本判决适用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