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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丙山与刘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丙山,刘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2执117号申请执行人:杨丙山,男,汉族,住建三江管理局。被执行人:刘岐,男,汉族,住建三江管理局。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丙山与被执行人刘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建三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2民初140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工商行政部门查询工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振义审判员  于文和审判员  庄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乾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