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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执1134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任志强与深圳市金达精密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志强,深圳市金达精密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1134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任志强,男,汉族,1980年2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深圳市金达精密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万丰创业工业园厂房C栋第四层F,组织机构代码087023298。法定代表人李卫国。申请执行人任志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金达精密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220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本案可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306执1134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重  彬审 判 员 刘  静  涛人民陪审员 金  炳  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卓鸿(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