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执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李光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897号被执行人:李光,男,1981年5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被执行人李光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8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2、2017年3月份至今,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产、车辆信息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3、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上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静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