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3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杨冬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杨冬云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3879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负责人:张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高鸳,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冬云,男,汉族,1978年1月29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杨冬云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7年6月21日以被告已归还2017年6月21日之前的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事实权利。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8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审判员 姜新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颖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