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1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塘信用社与黄兴华、汪进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塘信用社,黄兴华,汪进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初1311号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塘信用社。负责人:李叶青,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贤辉,该社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舒捷,该社员工。被告:黄兴华,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汪进英,女,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塘信用社诉被告黄兴华、汪进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二0一七年四月十二日立案,原告于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塘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卫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一平速录员 李观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