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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5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范娇娇与张筠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娇娇,张筠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5102号原告:范娇娇,女,198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调兵山市。被告:张筠,女,195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原告范娇娇与被告张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娇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3元,由原告范娇娇负担。审判员  李秋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安 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