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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02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原告吴文珍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

案由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1151号原告:吴文珍,生于1951年6月23日,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琳平,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住所地广元市利州东路621号。负责人:刘安,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军,系该分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波,系该分行员工。原告吴文珍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的起诉。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珍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的起诉。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琼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