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田景福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景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2刑初38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景福,男,1993年4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涪陵区。因吸食毒品,2017年4月13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7年4月12日被抓获,2017年4月17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5月25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涪检公诉刑诉[2017]350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31日至4月2日,被告人田景福在其租住的重庆市涪陵区××栋36-20和34-12日租房内,先后三次容留未成年吸毒人员张某某(男,16岁)、黄某(男,17岁)吸食毒品5人次,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廖某某、黄某2、黄某1吸食毒品5人次。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田景福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景福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田景福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田景福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景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田景福因本案于2017年4月12日被抓获,同月13日被行政拘留,被羁押2日,应折抵刑期2日。即执行刑期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天余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