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执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黄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830号移送单位东坡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黄云,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眉山市东坡区人,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我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402刑初160号刑事判决,强制执行黄云罚金、责令退赔一案,执行标的:支付罚金15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74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正在雷马屏监狱服刑,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402刑初160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於国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