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202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景玉兰诉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一场、第三人尤红兵不服强制性拆迁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玉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一场,尤红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兵1202行初1号原告景玉兰,女,1959年3月6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红星一场。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娇凤,新疆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玲,新疆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一场,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二道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010632781X。法定代表人徐双杰,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银海,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住新疆哈密红星一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瑾,新疆哈密垦区二道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第三人尤红兵,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红星一场。本院在审理原告景玉兰诉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一场、第三人尤红兵不服强制性拆迁补偿决定一案中,原告景玉兰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玉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景玉兰负担。审 判 长 史妙子代理审判员 田玉洁人民陪审员 王继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靖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