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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01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大兴安岭顺心和谐热力有限公司与刘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兴安岭顺心和谐热力有限公司,刘涛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09年)》: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2701民初518号原告:大兴安岭顺心和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和谐嘉园西区31栋11门商服。法定代表人:宫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黑龙江众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涛,男,1979年10月2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原告大兴安岭顺心和谐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谐热力)与被告刘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谐热力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和谐热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刘涛给付欠付供热费16996.50元;给付违约金2865.48元,合计19861.98元。要求刘涛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刘涛于2013年10月1日购买加格达奇区和谐家园东区5号楼1单元101室,房证面积125.9平方米,每平方米为45.00元,每年热费5665.50元。根据条例规定和热费缴纳要求,每年交付热费的时间为10月1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6.15%并加收30%计算。明细为:2014年本金5665.50元,违约金452.96元;2015年本金5665.50元,违约金942.12元;2015年本金5665.50元,违约金1470.40元。刘涛未应诉答辩。本案和谐热力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黑龙江同沅威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宏地产)与大兴安岭白音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白音河矿业)于2013年10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白音河矿业与和谐热力于2015年9月20日签订的协议书、2015年9月26日白音河矿业出具的证明、加格达奇区物价监督管理局文件、和谐嘉园东区取暖费明细表、用热催缴通知书、万家供热服务站收款票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关于和谐热力提交的和谐嘉园物业入户缴费清单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因该组证据的权利人姓名为张丽红,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1日,威宏地产与白音河矿业签订《协议书》1份,约定:威宏地产将大兴安岭和谐嘉(家)园的锅炉房、锅炉及配套供暖设施出售给白音河矿业,由白音河矿业逐年负责和谐嘉园所有供暖用户的冬季供暖。自签订协议之日,和谐嘉园锅炉房和相关配套供暖设施的所有权归白音河矿业所有,产权和经营的风险全部转移给白音河矿业。威宏地产将小区住宅用户和商服用户的供热面积和房屋测绘面积复印件交付给白音河矿业,白音河矿业按房产测绘面积和政府规定自行收取小区热用户的供暖费用,所收费用白音河矿业自行支配,盈亏与威宏地产无关。2015年9月20日,白音河矿业与和谐热力签订了《协议书》1份。约定:2015年9月20日—2018年5月1日,和谐嘉园取暖锅炉房和相关配套供暖设施的所有权归和谐热力所有,产权和经营风险全部由和谐热力承担。和谐热力按白音河矿业提供的房产测绘面积和政府有关规定自行收取小区用热用户的供热费用,所收费用和谐热力自行支配,盈亏与白音河矿业无关。协议执行时间从2015年10月1日采暖期开始。2015年9月20日,白音河矿业出具证明1份。内容:白音河矿业自愿将加格达奇和谐嘉园附属的锅炉房和相关供暖设施及其债权债务全部转交给和谐热力。2015年9月14日,和谐热力在工商局注册成立。2016年7月4日,和谐热力取得供热许可证。另查明,刘涛为和谐嘉园东区5号楼1单元101室用热户,用热面积为125.9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格为45.00元。2015年1月25日,刘涛交纳了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的用热费5665.00元,2014年至2016年的用热费用未交纳。本院认为,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应当于供热期前签订供用用热合同。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供暖期的,视为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本案和谐热力与刘涛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依万家供热服务站收款收据可以认定和谐热力与刘涛之间存在事实供用热合同关系。刘涛有交纳热费的义务。虽然白音河矿业出具了将和谐嘉园供暖设施及其债权债务全部转交给和谐热力的证明,但并未附有相关明细,且双方书面约定了和谐热力有权收取供热费用的期间为2015年9月20日—2018年5月1日。故和谐热力有权向用户主张热费的期间为2015年10月1日—2018年5月1日。刘涛每年应当交纳热费的数额为:125.9平方米×45.00元/平方米=5665.50元,刘涛应当向和谐热力交纳的热费为:5665.50元×2年(2015年10月1日—2016年4月30日、2016年10月1日—2017年4月30日)=11331.00元。关于和谐热力主张的违约金,因和谐热力与刘涛并未书面约定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刘涛给付大兴安岭顺心和谐热力有限公司热费合计11331.00元;驳回大兴安岭顺心和谐热力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以上有给付内容的判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8.00元,由刘涛负担42.00元,由大兴安岭顺心和谐热力有限公司负担10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东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玉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