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万美霞与被告高喜平、彭红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前旗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美霞,高喜平,彭红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前旗支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1595号原告:万美霞,女,汉族,1985年5月22日出生,职工,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告:高喜平,男,汉族,1992年10月19日出生,司机,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告:彭红梅,女,公民,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前旗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381705250XU,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法定代表人:罗腾山,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脑干娜克娅,系内蒙古德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万美霞与被告高喜平、彭红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前旗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万美霞于2017年6月22日以起诉材料不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高喜平、彭红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前旗支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美霞撤回对被告高喜平、彭红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前旗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计204元,由原告万美霞负担。审判员 边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