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2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应宇、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应宇,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121号公诉机关太和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王应宇,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42岁,汉族号码341222197410227217,住太和县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王应宇犯盗窃罪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处罚金1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杰审判员 尹柱审判员王西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