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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民终1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锴与吴晓、谷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晓,李锴,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19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晓,女,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锴,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审被告:谷峰,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上诉人吴晓因与被上诉人李锴,原审被告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6民初3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5月25日向上诉人吴晓发出《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后,上诉人吴晓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晓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宜东审判员  汪家元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荣洹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