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常熟市阳澄湖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23号。法定代表人金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燕,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阳澄湖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沙家浜镇红石村(沙家浜镇风景区内)。法定代表人沈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与被执行人常熟市阳澄湖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苏中商初字第0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2830696.68元以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5年12月6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须知和财产申报表,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常熟市阳澄湖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常熟市沙家浜镇红石村1幢、常熟市沙家浜镇红石村2组的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本案抵押物)由本院(2016)苏05执号执行一案中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最终由苏州沙家浜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7800万元竞价成交,申请执行人作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已优先受偿7700万元。此外,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房产、银行存款、车辆、对外投资信息进行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对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申请���行人也表示目前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2830696.68元及相应利息21541256.81元(计算至2017年3月14日)、评估费94200元,执行标的总金额为94466153.49元。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尚有债权17466153.49元未能执行到位。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清偿本案债务的法律义务,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本案如果涉及财产保全的,申请执行人应当于保全期限届满日前十五天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苏中商初字第011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边敬业执行员  蒋 琦执行员  水天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燕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