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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3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3956马凤美与钱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凤美,钱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3956号原告:马凤美,女,1958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钱飞,男,1988年1月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凤凰东路80号。原告马凤美与被告钱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凤美撤诉。案件受理费566元,减半收取计28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陶永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仇志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