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6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兰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26民初801号原告:兰某,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XX华,会东县姜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女,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原告兰某与被告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兰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共有财产分割,原告分割占用七楼三套、五楼靠公路一套,被告分割占用六楼三套,五楼靠后山一套,分割财产总价约6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各自承担一半。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共同生活期间在会东县于2013年取得合法修建房屋1栋,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17年2月22日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后,在会东县会东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离婚手续,因在协议离婚时就房屋分割,因当时修建房子时原、被告双方都欠有外债用于修建房屋,对于外债在协议中明确各自偿还,所以对该房屋的七楼三套、六楼三套、五楼两套未分割,留余处理出卖后偿还各自债务。离婚协议达成后,由于被告人对原告所分的房屋强行对外出租,实施侵权行为,加之被告人好赌博,原告要出租和正常使用房屋,被告阻止,无法协商解决。故,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被告杨某辩称,原、被告是自愿协议离婚,协议上清清楚楚写明了咋个分配房子,被告也同意,被告如果拿的出来修房子打的欠条,分给被告不是因为欠了好多钱是因为老人小孩,修这个房子基本上是原告一个人守到修的,被告总共呆了没一个星期,被告连房子造价都不晓得。6楼房子根本不存在,原告向李恩奎借了16万8,房子修好后6楼的清水房拿给了李恩奎装修,原告也未再还钱。宅基地是老人的,7楼是原告姐姐的,离婚时间才两、三个月,协议啥子都写清楚的,原告分房子给被告不是因为被告有债务,而且所有包工头给被告打的条子,原告借别个的钱多得多。孩子判给被告,被告从来没管过一天,8套房子价值60万不知道被告是唬弄哪个,被告把修房子期间借钱的条子拿出来原告愿意重新分配。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离婚协议书1份,2.离婚证1本;3.借条复印件11份;4.与原告杨某会话记录1份。拟证明原、被告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已解除婚姻关系、原告欠款689000元以及离婚后被告干预原告使用房子的事实。被告未向法庭出示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对被告所举第1、2、4项证据无异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对被告第3项证据有异议,认为2013年没借过钱,有些钱根本不清楚,原告不清楚被告的债务,被告只要借来修房子的钱原告都签了字的,被告的个人债务原告不晓得拿来做啥子,债务只存在于原告修房子期间共同签字的才是。本院认为本案是对原、被告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分割部分的审理,债务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内,故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7年2月22日在会东县鲹鱼河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协议中明确:“各可一社有砖房一幢,男方享有第一层门面二个,第三层住房8间,第四层住房2套,女方享有第一层门面2个,第二层住房8间,第八层住房一套。”协议未涉及原告诉争房屋的5、6、7楼。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审理的离婚后财产纠纷,原告首先要举证证明所诉请分割的房产是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被告承认双方婚后在会东县修有砖房1幢,但是本案涉及诉争的5、6、7楼的房产在双方协议离婚时是否还属于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原告未提供相关权属证明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兰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兰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微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有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