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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民初2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佛山高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常德顺心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高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常德顺心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2414号原告:佛山高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南边工业大道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9627978XB。法定代表人:卢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锡操,该公司员工。被告:常德顺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孔家溶社区。法定代表人:白建政,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高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德顺心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高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高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在本案作出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高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3445元,由原告佛山高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慧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