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7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秦睿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7执186号被执行人秦睿,男,生于1988年7月27日,汉族,湖北省宣恩县人,住宣恩县。本院在执行本院(2016)鄂2827刑初27号刑事判决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秦睿已外出务工,无联系方式,经对其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家中有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27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志勇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姚江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晶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