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07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丁天生与张保东、张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天生,张保东,张玉峰,张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513号原告丁天生,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10日,无业,湖北襄阳人,住枣阳市。被告张保东,男,汉族,生于1978年1029日,无业,湖北襄阳人,住高新区。被告张玉峰,曾用名张燕东,男,汉族,生于1981年7月28日,无业,湖北襄阳人,住襄州区。被告张满,男,汉族,生于1993年1月7日,无业,湖北襄阳人,住襄州区。原告丁天生与被告张保东、张玉峰、张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丁天生未向本院提供被告张保东、张玉峰、张满的详细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天生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占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向婧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