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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执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俊其、高二女申请执行樊建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其,高二,樊建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883号申请执行人:刘俊其,男,汉族,1969年9月1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高二女,女,汉族,1971年10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樊建宝,男,汉族,1985年6月1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刘俊其、高二女申请执行樊建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樊建宝名下的陕KB41**号濠泺牌货车进行了拍卖,且竞买成交。经查被执行人樊建宝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