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602财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国华王进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国华,王进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财保73号申请人杨国华,住白山市。身份证号×××被申请人王进永,住白山市。申请人杨国华与被申请人王进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国华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号车藉予以查封。申请人杨国华已向本院提供所有权人为杨国华、张媛共有的房屋(房权证白BQ字第2015005572、20150055**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和便于法院将来对判决的顺利执行,申请人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号车车藉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二、对申请人杨国华已向本院提供所有权人为杨国华、张媛共有的房屋(房权证白BQ字第2015005572、20150055**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以上二项查封期限届满前,如需要继续查封,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向本院提出延长查封期限申请,否则,查封效力自动解除;申请人杨国华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振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