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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51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练叶江与巫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叶江,巫家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5131号之二原告:练叶江,男,199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翠,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巫家红,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原告练叶江与被告巫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练叶江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练叶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练叶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练叶江负担。审 判 员  敖 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玉婕书 记 员  张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