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51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练叶江与巫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叶江,巫家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5131号之二原告:练叶江,男,199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翠,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巫家红,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原告练叶江与被告巫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练叶江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练叶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练叶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练叶江负担。审 判 员 敖 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玉婕书 记 员 张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