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3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孙改玲与台北新娘婚纱摄影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改玲,台北新娘婚纱摄影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3149号原告:孙改玲,女,195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襄城县。被告:台北新娘婚纱摄影,住址鲁山县。注册号:41042361312084。经营者:张伟涛,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鲁山县。原告孙改玲诉被告台北新娘婚纱摄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改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孙改玲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春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