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8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5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甲,男,1955年8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乙,男,1976年6月12日生,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某甲与被执行人杨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借款本金32880元、利息及诉讼费。被执行人与2017年2月已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剩余款项,经双方和解,由被执行人再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本息共计14191元,其余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该款已经履行到位,并交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承担了本案的执行费,本案现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528民初29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 勇审 判 员  杨福涛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侯思涛 搜索“”